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规定外、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12.2 主控项目12.2.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1 荧光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12.2.1-1 的规定。表12.2.1-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2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12.2.1-2 的规定。表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