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讨论稿)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铜矿资源,严格规范铜矿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铜矿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铜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铜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才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第四条 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最低必须达到年产矿石3万吨以上,其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含100万吨/年)为大型、3010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为中型、小于30万吨/年为小型。第五条 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