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