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第三条 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四条 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