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工监事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第三条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