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三)影响全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