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1年度房地产专业税收参考答疑1-2501、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