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5年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及评审方法发布时间:2015-03-2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努力进取,提高全省会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会计师及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及相关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并组织管理。第五条 符合报考条件并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后,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财政厅签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的必要条件。第七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评审与聘任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