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3年该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4月2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E产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产品成本为350万元,甲公司已将商品发出,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该笔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7月6日,甲公司承担一项销售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9个月,安装劳务完工进度按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总收入为4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成本12万元,预计还将发生成本18万元。 (3)9月1日,甲公司将部分F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公司职工,其中生产工人400件、车间管理人员100件、专设销售机构人员50件,该产品每件销售价格为0.6万元,实际成本为0.4万元。 (4)12月4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G产品,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产品的实际成本总额为65万元,因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丙公司10%的商业折扣,丙公司12月15日付款,该笔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