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