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介绍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