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作者 :( ) ( ) 发布日期 :2016.06.07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这一功能的实现在于商标被实际使用,否则相关公众不能将商标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建立有效的联系,商标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此,作出了“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这一法律制度简称为“撤三”。在实务中,“撤三”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就该问题的认定规则进行阐述。案例1【】2003年7月11日,福州江龙鞋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州江龙公司)申请注册“ROCKY”(英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到2016年2月27日。2012年7月16日,罗琦品牌公司(简称罗琦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13年9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罗琦公司。经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均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对此,罗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