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 本文由指引全国监察委业务的专业号:“反腐先锋”提供(可长按上图二维码识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 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 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