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保护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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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2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江劲主编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环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环境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 1、采用概括的方式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 保加利亚、葡萄牙 2、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 美国 3、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的方式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 中国 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2、市和乡村等。 自然资源: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自然资源 宪法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生态系统的出发点: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 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是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 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 18 世纪 20

3、世纪 60 年代)地域环境问题时期 ( 20 世纪 60 年代 80 年代)国际环境问题时期 ( 20 世纪 80 年代 至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 环境问题的成因 人地关系恶化 1、市场失灵 2、政策失误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的影响 环境问题的对策 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 达成共识 2、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 3、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保护) ( 18 世纪中叶 20 世纪初叶)“妨害”与“相邻关系” 2、生活环境

4、与自然环境保护立法并重时期 ( 20 世纪初叶 20 世纪 60 年代) 综合有计划控制污染、防治公害 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以及监督环境 状况 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 全方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秦律中的田 律 强调“以时禁发” 唐律中的“杂律”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条文 2 / 22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 发展时期 1989 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999 年海洋环境保护法 完善时期

5、 2000 年大气污染防治法 强化时期 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 2012 年十八大 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文明“五位一体”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环境与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社会性 ( a、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b、破坏与维护环境环境的受害者或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 2、 政策性 ( a/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 b/需要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 c/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

6、的影响) 3、 科学技术性 ( a/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 b/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 c/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4、综合性 ( a/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b/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 c/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目的; 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的 :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目的, 一元论(最终目的是唯一的,即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论) +二元论(不仅在于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最终目的逐渐演变为“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经济发展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并重,目 的二元论的色彩( 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 将“可持续发展”作

7、为最终立法目的,逐渐向目的一元论转化( 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 :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 国内法渊源; 宪法中的环境与保护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有关司法解释等 国际法渊源;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第三节 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 特征; 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 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8、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 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公民是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本能利用环境的主体。 一、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3 / 22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义务;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义务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 义 务 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 1、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

9、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2、推行清洁生产 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本管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渔政、军队、公安、交通、铁道、民航,依法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就是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环境要素及其性状。 环境利用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人 2、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

10、要 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环境利用行为的分类; 1、本能利用行为 2、开发 利用行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重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基本原则的依据 ; 1、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以便于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2、目的不能等同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3、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 4、应当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具有指导与纲领作用 基本原则内容;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2、预防原则 3、受益者

11、负担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基本制度的依据; 1、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2、具体反映环境与保护法律的共通性、本质性的法律措施 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 基本制度的内容 1、环境标准制度 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3、环境费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1、总则 2、环境监督管理 3、保护和改善环境 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5、法律责任 6、附则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是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的

12、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 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内涵; 1、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 4 / 22 2、协调发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 3、协调发展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意义; 1、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3、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 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 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

13、境保护同步进行 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6、通过绿色 GDP 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的实现 二、预 防 原则(黄金原则) 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 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意义; 1、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取较大的环境效益 2、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 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

14、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三、受益者负担原则 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排放污染 物, 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意义; 1、实现社会公平 2、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 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 措施; 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3、征收环境税 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四、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民主原则)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15、,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1、参与主体是公众 2、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3、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4、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 措施;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定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定 5 / 22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标准制度 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 量以及污染物的排

16、放、环境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与规范的总称。 分类;主要是; 强制性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级、地方级) 2、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允许限度) 推荐性标准; 包括;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二、规划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统称。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 、 提出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的对策好措施,进行 跟踪监测 的方法与制度。 对象; 1、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2

17、、是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部门; 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有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三同时”制度 是指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 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共同成为国家法律规定中有关预防和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手段。 “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同时设计 2、同时施工 3、同时投产并使用 四

18、、环境费制度 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 环境费通常表现为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等形式。 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 主管 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 排污费的类别; 1、废气排污费、 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 3、污水排污费、 4、危险废物排污费、5、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 排污费的使用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 4、新工艺的开发 5、示范和应用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自然资源保护费制度 1 直接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收费, 2、

19、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 6 / 22 环境保护的鼓励措施通常是通过市场方法实现的,(环境标志、 ISO14000 系列) 五、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是指当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 坏时而对行为人采取的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 对环境污染实行限期治理 是指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以及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限期治理的对象; 第一、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 第二、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对造成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的

20、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生态破坏实行的治理 1、限期治 理 2、综合治理、专项治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恢复、补救和拯救措施,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补救或拯救两种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I 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II 级)重大环境事件、( III 级)环境事件、 (IV)一般环境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责任追究五项机制 应急机制主要包括; 1、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2、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1 小 时报告制)

21、 3、应急保障机制确立了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保障内容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重点)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受我国法律控制的污染物;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环境污染的分类; 1、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2、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 3、物质污染、能量污染 特征; 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 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 界排放或者泄漏 3、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从控制对象、目标、方法看,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法由;

22、1、物质污染防治法 2、能量污染防治法 3、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 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核心目标是控制污染物排放 浓度控制、总量控制 第二节 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979 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7 / 22 1987 年,我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5 年,第一次修改,增加规定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 备制度、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 2000 年,第二次修改,加强了机动车防治超标排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 2010 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一般规定; 1、

23、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县级)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82 年首次发布 2012 年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为城镇规划中 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等 “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A/确定总量控制区 b/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c/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 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污染

24、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污染危险程度等内容 防治燃煤污染 煤炭开采控制、清洁能源推广、锅炉和城市供热管理 防治机动车船舶污染 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防治废气 、粉尘和恶臭等污染 二、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特指陆地水污染,即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4 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一般规定 统一监督管理、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是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

25、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 水环境标 准制度 包括;地表水质量标准(核心)、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将地表水水域功能区划分为五类; I 类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 类 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 III 类 集中水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 IV 类 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区 V 类 农业用水、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水污染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8 / 22 按流域、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级人民政 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实施总量。 落实到市

26、、县人民政府。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监测制度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 准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建设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排污量 海洋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中华人民共和

27、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一般规定 管理体制; 国务院 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负责本辖区,海洋工程、陆源污然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全国) 国家海事 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所辖港区水域 国家渔政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渔港水域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军事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标准制度 授权国务院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环境质量标准。 第一类;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惜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 第三类

28、;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海洋港口、海洋开发作业 海洋功能区制度 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保护区、保留区。 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防治陆 源污染 设置入海排污口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不得新建排污口。 陆原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措施;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品废物。 限制性措施;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 海岸工程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必

29、须保护国家、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和海洋水产资源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1995 年我国专门颁布实施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 9 / 22 一般规定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1“三化”管理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全过程管理原则;即从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3、分类管理原则;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三类 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存储、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固体废物转 移及进出口管制 转移固体废物出

30、省级行政区域,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经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同意。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管理。 危险废物管理 国家实行危险废物名录、标识制度。 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 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 进口登记制度、新化学品申报登记跟踪控 制制度。 首次生产或进口申请登记证时效期为 5 年。 第三节 能量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73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31、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1996 年我国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般规定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声环境标准制度 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分五类; 0 类 康复疗养区 I 类 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 II 类 商业金融、集市贸易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 III 类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 VI 类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 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偶发性噪声排放控制 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工业噪声控制 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32、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等 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的规定 城市市区范围内,应当在工程开工以前 5 天之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非抢修、抢险作业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建筑物集中 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 “因特殊需要”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0 / 22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 社会生活噪声控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客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专门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般规定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

33、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全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性环境标准制 度 放射性标识与警示说明义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转移。 其他能量污染防治法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项目,执行环境保护申请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光污染分成;白亮污染、人工白昼、采光污染等三类。 第四节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法 一、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

34、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 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法律制度 1、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支持、促进清洁生产的行政管理者主体,依法规定其主要职权 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 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环境经济促进法 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工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激励措施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税收优惠、将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立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资源高 效耗行业,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案例) 第一节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概述 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的异同 相同点; 1、二者都是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构成部分 2、保护对象存在一部分重合 3、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 2、环境要素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3、保护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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