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目前实务界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目前实务界有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