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专家评审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繁荣阜康市规划建筑设计创作,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规范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项目,均要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一)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乡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调整和完善已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园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规定需上报批准的市政建设、城市交通、区域环保、园林设施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二)市内自治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建设保护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50亩以上的房产开发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2)重要的城市雕塑(位于城市道路、广场、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3)城市主要出入口,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4)城市干道两侧重要的公建及6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