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4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 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三、分所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分所名称分所名称一律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五、分所负责人条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