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停车场的法律责任以“停车合同”法律性质为中心作者:张俊文 邬砚(沙坪坝法院)发布时间:2012-03-29 09:00:51字号:|随着私家车的日渐普及,停车服务应运而生,有效解决了人们驾车外出时的车辆停放问题。但是,在停放期间,车辆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围绕车辆被盗的损失,车主往往以停车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则以其仅负责提供停车场地、并无保管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对此问题,学术界的观点不尽统一,实践中的判例亦各行其是。鉴于此,本文拟站在解释论的层面,对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界定,从而厘清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一、针对“停车合同”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围绕“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保管说”。该说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合同性质进行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存车收费属于保管合同”。 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交付区别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车主是否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如停车场实际控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