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以下同)和个人推动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新区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以表彰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具有显著标杆示范效应,对光明新区大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和个人。授奖应兼顾示范领先性和行业代表性,体现对战略新兴产业、社会民生事业的扶持,并着力培育中小创组织后备军。第三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奖项设置质量奖、提名奖、项目奖和个人贡献奖四个奖项,每两年评定一届,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3个、5个、2个、2个。新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另设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