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本院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依据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职干警和经批准的聘用、借调、抽调人员(以下简称“本院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的原则。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详见附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按实际出差日期重新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六条 出差审批权限:本院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