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 4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管理,保障小额贷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