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