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42条。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国家对野生动物施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授权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强调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规定对野生动物加强管理,实行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制度。本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章节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