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的基本特征:(一) 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在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公私法性质经历着由公法性质到私法性质转换的情况。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包统揽的劳动保险制度,劳动关系实际上劳动行政关系的延伸和附属品,属于纯粹的公法关系,属于完全意义的公法。实行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以后,企业被赋予用工自主权,劳动者被赋予了择业自主权;劳动合同的普便推广,使得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内容越来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行政职能由对劳动关系的决定和支配,逐渐转变为对劳动关系的指导、监督和保障。这样,劳动关系不再是纯粹的公法关系,而是兼有司法关系属性,原来只是公法的劳动法也随之兼有了司法特色。因而可以说,我国劳动法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劳动部门。(二) 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一、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的保护法。毋庸置疑,劳动法要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但是总体上它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主要表现在:1、在权利义务方面,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2、对于劳动者利益,劳动法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