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 17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21 号)和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办2012 119 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 级财政业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3 40 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桂财库2016 125 号)等
2、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印章的定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是基于电子签名技术,将印章持有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其管理的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能够按国家标准传输、校验,并能进行显示和打印的电子数据,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视同于电子印章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电子印章的范围和分类。贵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范围包括贵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2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市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贵港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办
3、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和对账等业务时,需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电子化系统)中留存的电子印章。主要分为三类:(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主要包括财政局单位公章或财政专用章、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转讫章、代理银行财务(业务)专用章、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代表章)。主要包括财政局局长章、代理银行法人代表章等。(三)个人名章电子印章(或个人签名电子签名)(以下简称电子岗位章)。主要包括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工作岗位人员的名章(或个人签名),用于各岗位人员办理业务使用。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储、领用和备案管理第四条 电子公
4、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制作管理。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代表章由各部门自行制作。其中:财政局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由财政局信息办负责采集实物印章后填写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采集备案表(附表 1)并指派专人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制作;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由单位根据贵港市本3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自行确定业务用章,并按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制作或参照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存储管理。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实行服务器存储管理。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均需在本部门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用于业务办理时签
5、章校验。第六条 电子岗位章的制储和领用管理。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电子岗位章与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绑定,制作成 USB KEY(以下 简称 UKEY)的形式发放给 个人使用。具体领用程序按桂财办 201211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管理要求。第七条 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备案管理。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对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实行光盘备案管理,执行相互备案制度。即各方将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以光盘刻录加密形式送各相关方进行备案,备案各方均在对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附表 2)上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各留一
6、份。各方相互备案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各方用于办理国库业务的印章服务器中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变更和注销管理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办理贵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4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即业务人员将相关业务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加盖相应电子印章,送下一岗。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财政局电子印章使用人员申请电子印章使用权限时,申请人应填报电子印章权限审批表(附表 3),经由印章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财政局信息办执行变更。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各方电子印章的权限授予,由单位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或参照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7、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二)使用 UKEY 的单位,需加盖电子印章时,应插入个人UKEY、输 入密码经 CA 身份认证后登 录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使用完毕要及时退出。(三)使用 UKEY 的单位,UKEY 只在办理贵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需脱离计算机保管。(四)使用 UKEY 的单位,UKEY 持有人应妥善管理本人的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码。(五)电子印章应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带离工作场所。(六)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各自负责相关电子印章5服务器运行维护和服务器
8、内置的电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相互通报服务器运行有关情况。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本部门电子印章使用要求。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变更和注销。因管理需要,相关实物印章样式发生变更或不再使用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填报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备案表(附表 4),对应的电子印章应与实物印章同时办理变更或注销。(一)电子公章、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变更和注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任何一方需办理电子公章、电子法人代表章变更或注销的,均需重新进行电子印章制作和存储,并履行向另外两方进行备案的程序。(二)电子岗位章的变更和注销。使用 UKEY 的
9、单位,电子岗位章需变更的要及时变更使用权限,需注销的要及时收回个人持有的 UKEY,具体变更和注销程序按桂财办 201211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个人岗位章的变更与注销管理要求。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异常处理。若电子印章发生导常情况,按照贵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北财库 2017 号)有关 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则6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采集备案表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3.电子印章权限审批表4.国
10、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备案表7附件 1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采集备案表 说明:“印章使用范围”请填写使用该电子印章的电子凭证名称或编码。部门(单位)名称印章样式及基本信息(在下框内分别加盖红色实物印章)印模一 印模二印章类型:公章 法人代表章 印章类型:公章 法人代表章印章用途: 初审用章 复审用章 印章用途: 初审用章 复审用章印章使用范围: 印章使用范围: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备注:印章保管部门签名 印章采集部门签名办人签名:年 月 日 领导签名及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领导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印章制作部门签名经办人签名: 领导签名及盖章:
11、年 月 日 年 月 日8附件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 单位名称:印模一电子印章 ID: 印模二电子印章 ID:印模三电子印章 ID:印模四电子印章 ID:(如此格为空,请按如下格式将此格用斜线划掉)备案理由:印章管理单位 印章备案单位技术部门签名及盖章:年 月 日业务部门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技术部门签名及盖章:年 月 日业务部门签名及盖章:年 月 日9附件 3电子印章权限审批表 申请部门名称授权类型 印章名称 申请人名称新增 撤销新增 撤销新增 撤销新增 撤销备注:申请部门意见领导签名:印章管理部门意见领导签名:技术管理部门意见领导签名:10附件 4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备案表 说明:1电子印章一经注销不能复原。2如对电子印章注销有特定时间要求(如新旧印章切换时) ,请具体注明;如无具体要求,部门(单位)名称注销印章样式(在下框内分别加盖红色实物印章)注销印模一 注销印模二注销原因: 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注销日期:备注:印章保管部门签名 印章采集部门签名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局领导签名及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局领导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印章注销操作部门签名经办人签名: 局领导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