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第三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第六条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