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以及经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1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3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