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焊接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焊接管理系统的质量控制,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须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焊接责任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A级中A1、A2、A3;B级中B2、B3;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 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 焊接责任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七条 焊接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1A级中A1、A2、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