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