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一、商业名称权的取得 一般而言,商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商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商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商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商业名称,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商业名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8条规定:“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任何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即使在登记前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