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标侵权因不构成类似商品被驳回案朱玲【要点提示】被告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但因被告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亦不构成类似商品,因而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案情】原告:郭仕全,男,1968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松城镇万贤街南街87号。被告:福州建必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建必特公司),住所地福州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园16栋东。原告郭仕全于2004年1月13日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建必特”商标。2006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郭仕全取得了“建必持”文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截止)。2006年9月21日,原告郭仕全以其依法拥有的商标权涉嫌被侵害为由,向深圳市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深圳市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和郭仕全的请求,于2006年9月21日下午3时15分至3时25分,对网址为网站页面及点击“产品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