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199739号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三条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第五条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第六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三)许可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