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标法32条后半句的适用条件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的立法宗旨:保护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本条规定也是对我国商标注册确权制度的有效补充,有条件地实现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利益的平衡。该条款后半句:“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立法文本解释,本人认为,该条款具体适用的条件:一、先用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1.已经使用的理解根据商标法第32条文本解释,“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基本前提条件。使用的时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