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除按道路交通有关法规处理外,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使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被迫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第四条 事故包括人身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