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创立和发展。第五条 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四)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