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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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此处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必须注意:第一,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第二,救助措施通常是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条件下采取的。第三,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应作广义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所列举的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行为。第四,广义上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应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均不能直接决定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就道德观念而言,对于任何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社会各界都应当予以制止,对于受害人,任何人都应当给予适当的救助。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救助是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抬组织应当予以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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