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六、办理条件(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条件若只涉及学校名称的变更而不涉及层次、类别的变更,其条件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XX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 不得称做 “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XX区(县)”的字样。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条件若民办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