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按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第三章 学位申请第四条 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第五条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1在校期间,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硕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发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