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窗体顶端内蒙古大学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03-18文字: 摄影: 内蒙古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按学校规定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统计计算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7。(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