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及责任承担王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监护/教育/管理/保护/间接结合 内容提要: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 条第1 款。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何种义务及责任,学界存在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7 条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此条如何具体适用,值得讨论。2006 年第12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吴凯诉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