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定密责任人制度(试行)第一条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险机制,使定密工作在各级机关、单位得到有效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州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一人,负责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情况的审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机关、单位是定密工作的主体,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代表本机关、单位独立行使密权,其定密行为对本级机关、单位行政首长负责。第四条 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中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审核、密级变动等定密行为最终结果的权威性,得到本级机关单位的行政首长的认可。第五条 定密责任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具有较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意识,热爱保密工作:(二)熟悉并能运用基本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且具备一定的独立鉴别判断能力。第六条 定密责任人一般由所在机关、单位在承担日常保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或保密兼职干部、涉密人员中指定,并通过保密工作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定密资格后由所在机关、单位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