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貌丑陋进酒吧被拒-消费者何种权利被侵(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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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容貌丑陋进酒吧被拒,消费者何种权利被侵害?【案情介绍】 2000年4月22日原告高彬和朋友去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一家由被告北京敦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中间她因事出了一次门,但当她想再次进入该酒吧时,与服务员发生了争执。服务员说:“顾客太多了,要控制消费人数。”然而,后面来的人却源源不断地又进了酒吧。4月29日晚,高彬第二次来到这家酒吧。刚进门,两个门卫就挡住了她的去路。在高小姐的一再追问下,门卫说:“你就是我们要禁止入内的人。”4月30日,高彬的朋友道格拉斯先生和另外两位朋友决心试探这家酒吧。结果高彬又被拦在门外,朋友们返身回来把她夹在中间才得以进入。高彬只是象征性地在酒吧里呆了3分钟就转身离去了。2000年7月,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交通费、查询费等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彬交通费、复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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