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要点:被告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将“金魁”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突出使用,属于将原告的“金魁”文字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金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太平茶业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金魁”商标。该公司的“金魁”商标和“金魁”牌太平猴魁在当地经过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各类展览会上屡获殊荣。2010年12月,该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2010年,太平茶业公司在与黄山区广播电视台为“金魁”茶叶形象作宣传,并于2010-2013年在黄山区甘棠收费站竖立“金魁”牌太平猴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