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谈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 王文立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实施四年多,在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又对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普遍存在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建设工程、却欠付工程款,当承包人提起索要工程款诉讼时,发包人则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作为抗辩理由并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甚至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此时,人民法院应否接受该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呢?笔者作为一家钢结构施工单位的法律顾问,在追要工程款的诉讼中,多次遇到上述问题,由于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下文将结合实际案例谈谈笔者个人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关键词建设工程、擅自使用、验收合格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