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签证之人员签字效力问题裁判规则分析 编者按工程签证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具有相应授权的人员作出,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签证人员及其签证权限。然而实践中往往因对签证人员及其签证权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导致双方对该签证人员是否有权签证、其所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是否有效等问题发生争议。本文将通过对各地法院指导意见和案例的梳理,归纳法院对此问题的5个裁判规则,以期为合同签订时管理人员权限的设置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签字人员的选择提供一定的参考。裁判规则1法定代表人作出的签证,应当认定有效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作出的签证应当依法确认有效。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作出签证,其代表行为仍应确认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签证,双方当事人较少产生争议,即便该方当事人以其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或签证管理制度授予的权限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仍基本持认定此类签证有效的观点。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