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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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JiangXi Province Registered Tax Agent Association,缩写:JXTA。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省税 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热心注册税务师行业理论研究的税务界、工商界、理论界等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四条 本会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从事涉税签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保护会员和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协调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和税务部门与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 2 -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第五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国

3、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会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399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和意义,指导和推动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二)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本会会员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等事宜。(三)制定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业务规程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反映注册税务师行业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注册税

4、务师行业的涉税业务,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及税务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五)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工作- 3 -经验交流,沟通信息,提高注册税务师业务水平。(六)对会员及注册税务师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专业技能继续教育。(七)开展省际、国际间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交流与活动;(八)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及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团体会员:依法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二)个人会员:1.取得本会会员证书的

5、注册税务师。2.税务系统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知名人士。 3.从事注册税务师行政和行业管理的有关人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团体会员:依法定程序成立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四)个人会员:在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域的注册税务师,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者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 - 4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部门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

6、流等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退会时提出书面申请。(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期进行会员登记,按规定交纳会费。(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收缴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 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5 -

7、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拟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 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 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事理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局务审查

8、,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 1 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 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6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和行业管理制度。(十一)决定调整本届理事人选。(十二)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

9、面的重要事项向有权机关提出奖惩建议。(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授权常务- 7 -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届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4。第二十三条 常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10、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11、,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 员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 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 8 -要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誉会长。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

12、件。(四)代表本会处理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授权签署重要文件和办理重大事项。(六)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9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的收入。(二)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三)政府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资助。(四)注

13、册税务师备案注册年检费。(五)利息收入。(六)本会举办活动收入,开展为本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一)本会举办的会议及各种活动。(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及差旅费。(三)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四)本会开展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国际国内交往和出版书刊。(五)注册税务师行业工作奖励基金。(六)其他合理支出。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规- 10 -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

14、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重大经费开支和重要活动需报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和江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 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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