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有关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公司下属单位、职工(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公司机关咨询、办理业务、交办事项等管理事项,公司机关按照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公司各单位(指二级公司、分公司,下同)机关适用本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公司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公司主要领导对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全责。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第六条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附表1),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部门编制机关内部项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