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市场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一、未招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P12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条P88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