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