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财税200987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6-16 发文字号: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税网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